首页 > 政策法规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烟台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9-05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2.坚持改革创新。以实施“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3.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动改革。

4.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5.坚持属地管理。市、县(市、区)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

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巡游车发展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网约车发展按照国家供给侧改革要求,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社会公众品质化、多样化运输服务需求,规范发展。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其他服务设施建设,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既有巡游车在车辆使用期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年限报废后,给予8年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经营权期限为8年,期限届满后收回经营权。经营权期限届满申请继续从事经营的,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是否达到继续从事经营的标准要求。其他县市区既有巡游车经营权及过渡期可自行确定。市区(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福山区、牟平区、烟台开发区,下同)既有巡游车取消六区内经营区域限制,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既有巡游车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实行无期限制。市区新增巡游车由市政府统筹规划,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8年,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其他县市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期限由所在地政府确定。

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六)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办法由物价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另行规定。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积极推进现有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兼并重组,在自愿基础上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解决目前市场经营主体数量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对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和车辆考核退出机制。网约车平台许可根据经营区域实行分别受理原则,市区内网约车平台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其他县市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网约车管理根据车辆登记注册地实行属地管理。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完善服务设施。各县市区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乘客出行提供便利。

(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信用体系评价系统,将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二)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三)加强法制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程序,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四)落实市县两级政府主体责任。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改革领导机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管理责任主体,细化分解任务,完善机构,充实人员编制,适应改革工作需要,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